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
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),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二、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,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;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,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。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。
三、各级财政、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,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、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、如实申报纳税。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,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。
四、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关于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按时规范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)要求,稳妥做好杭州湾新区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、2022年1月1日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请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员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;二、2022年1月1日之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,主动向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;三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,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将按照公告要求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;四、权益性投资情况报送资料表参见附件,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需按填报说明规范填报,并同时上报电子稿和纸质稿,其中纸质稿需加盖公章。以上,请相关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相互告知并及时上报资料,谢谢配合。附件:宁波市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情况报送资料表(参考样式) 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)要求,现向你单位报送本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。 谨声明: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,是真实的、可靠的、完整的。
填报说明:
一、适用范围
本表适用于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)所述的持有股权、股票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在宁波市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填写,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。独资合伙企业存在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形的,不论征收方式,均应报送相关情况。
二、报送期限
相关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,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,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,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。
三、本表各栏填写
( )税务局:括号内应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名称,即权益性投资情况的报送对象。
企业印章:即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的印章。
声明日期:填报本表时的时间。
纳税人识别号(社会统一信用代码):填写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企业名称:填写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的法定名称。
登记注册类型:填写“个人独资企业”或“合伙企业”。
序号:本企业持有的全部权益性投资,应逐行填列。
权益性投资类型:填写“非上市公司股权”“上市公司股票”或“合伙企业财产份额”。
被投资企业名称:填写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名称。
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填写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被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地:如被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宁波市内,请填写具体区县市(功能区),如宁波海曙,宁波梅山,如为宁波市外企业,请填写至地级市,如广东省深圳市。
其他:填写企业认为需要和税务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。
企业联系人、联系电话:填写企业经办联系人员。
四、其他说明
本表样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)设计,非标准纳税申报表,适用范围仅为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时参考使用,如存在本表未尽事项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,请另附资料说明。